一、取保候审能否去外地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司法机关同意前,是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者乡村的。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原则上不得离境外出。倘若确需离开当前所在的市、县,则必须事先取得司法机关的书面许可文件才可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能否折算实刑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是无法将其与刑期相抵扣的。这主要因为仅当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正式下达前已处于强制羁押状态时,才能在此后的刑罚中扣除相应的时间作为抵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被拘留,则每拘留一天需要按照两倍的比例来折算成应服的刑期。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条款,被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得到司法机关批准之前,不可私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务必严格遵守此项规定,原则上禁止离境外出。若确实需要离开目前所在的市、县,则必须提前获得司法机关出具的书面许可证明文件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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