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对已实施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定其需予以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这一审批时限可经依法适当延长,最多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组成团伙协同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限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团伙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一般不会超出三十个工作日,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团伙刑事拘留37天后如何处置
在涉案人员遭到群体性刑事拘役达37日之久时,依据惯例,侦查机构有责任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批准逮捕申请。
然而,倘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或者无法认定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的罪名,检察院便有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情况下,涉案人员可能获得释放,也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检察院最终批准了逮捕请求,涉案人员将进入逮捕后的侦查阶段,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和收集。待侦查工作完成后,案件将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士实施拘留后,若需要将其逮捕,应当在拘留期最后三个工作日之前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批捕请求。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审批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涉及流窜、频繁乃至集团式作案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限则可适度放宽至三十个工作日之久。在此期间,检察机关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结论性意见。通常而言,针对集团犯罪嫌疑人群体的拘留期限不得超出三十个工作日这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