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检察机构在详尽审查公安部门移交的犯罪案件之后,享有独立裁量权,有权决定对该案不予提起公诉。这一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在刑事拘禁阶段结束以后,检察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若检察机构做出不予起诉的决策,则应向公安部门正式递交不起诉决定书。若公安部门对此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检察机构提请复审与核查。因此,刑事拘禁阶段过后并不必然导致起诉程序的启动,检察机构享有依据个案实际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刑事拘留后必须报捕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在此期间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七个工作日,总共是三十七天。若在这三十七天内嫌疑人仍然未能被释放,那么其身份无疑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对当事人作出拘留决定满三十天之日起的这段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但是否提交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倘若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行为的情节相对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当事人具备法定或酌情的从宽处罚情节,亦或是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案件的证据存在较大的疑点和漏洞,公安机关有权自行调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交上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据国法与案件的具体情节,自行斟酌决定是否启动公诉程序。然而,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必须向公安机关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予以说明。当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时,他们可以通过提出复议或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请示进行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意味着,在刑事拘留程序终结之后,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定会推进到起诉环节。检察机关享有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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