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谁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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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应由何方起诉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行径已经调查清楚且证据确凿无误、罪责清晰明了的前提之下,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起诉,自然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提出。
合同诈骗罪谁起诉

一、合同诈骗罪谁起诉

合同诈骗罪应由何方起诉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行径已经调查清楚且证据确凿无误、罪责清晰明了的前提之下,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起诉,自然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合同诈骗罪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囯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企业职工若因实施诈骗行为而触犯法律的,应该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对此类员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

此外,关于诈骗案件在司法领域中的判决标准如下:对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径经过详细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后,若证据完备确凿,罪名及罪状无疑云云,则人民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对此类罪犯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此意义上,对于合同诈骗之犯罪行为的提起公诉工作,自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担任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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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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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中间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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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上帮助甲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和甲共同构成犯罪。根据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变化,又可分为四种情况: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则两者构成集资诈骗共同犯罪;
(3)甲开始时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后来犯意转变为集资诈骗,而乙对此并不明知,此时甲构成集资诈骗罪,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甲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在让乙退钱给下线时,该乙私自截留资金占为已有,而甲并不明知,则乙构成集资诈骗罪,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中间人单独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贷予甲,以赚取利息差,则中间人乙于甲之外单独构成犯罪,此种情形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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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在吸金过程中,将部分吸收的资金用于挥霍或者截留隐匿、占为已有,最终造成下线资金亏空,此时其主观故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3)在甲将资金返还给中间人乙时,乙私自截留、占为已有,不再返还给自己的下线,此时其主观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其应定集资诈骗罪。
三、中间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乙与甲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乐于接受并给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识,若借钱给甲,甲不乐于接受或虽接受但只给付低息。于是,丙、丁等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将自己的资金放贷予甲,丙、丁等与乙约定乙不担风险,不打借条,甲只知乙,并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终没有从中牟利,由于其和甲没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没有单独非法集资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确指定钱是放贷给甲的,对乙的行为不应定罪处罚。当然,如果乙虽答应丙、丁等不赚利息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中赚取了利息差,或者将资金截留、隐匿,那么此时,就变成了前文分析的相关情形,应根据乙的具体行为对其定罪处罚。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的中间人通过宣传非法集资来牟利是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数众多,所以会根据特定的情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总而言之,由于犯罪的情形不同,中间人可能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中间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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