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不要原告签字
在中国,关于保证人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的任职资格及手续上,并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要求其必须获得原告或被告的签字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保证人在担任此职务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和要求,然而,这其中并未涉及到原告或被告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需要进行签字的环节。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同时,也会由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提供担保。因此,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在取保候审的整个流程中都不会直接参与到签字的程序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要不要退赃退赔
在取保候审的问题上,我们并不采取强制性的要求。
然而,取保候审之前,若犯罪嫌疑人能积极地退回违法所得,这无疑是其真诚认罪、深刻悔过的具体体现,也是申请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退赃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换言之,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时所必需的保证人并不需要得到原告或者被告方的签字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尽管保证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担任,但是其是否具备签署应承担责任的文件这一环节并未被明确提及。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其执行与否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均由公安、检察及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定,同时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为其提供担保。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方并不需要直接参与到签字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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