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会行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在特定条件之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在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时,司法机关即可参照该条款执行此项权利:首先是涉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之罚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但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便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最后便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经由检察机关评估认定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哪个科
取保候审乃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之决定,可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各个阶段予以实施。在检察院内部,通常由侦查监督部门承担此项职责。
然而,该部门的具体称谓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而略有区别,但通常被称为公诉科或者侦查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等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情形包括:被指控犯有轻罪名者;虽然可能面临较重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者;患有严重疾病,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者;或者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者。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并且经过检察机关的全面评估,确认其不具有潜在威胁性,则可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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