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办吗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者的取保候审,可以在检察院进行相应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法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案情发展,皆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者实行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法律措施。因此,若案件目前正由检察院负责审理,则检察院可以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者采取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皆可在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在此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有权利根据具体的案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实施特定程度上的拘押或者释放行为。而如果该案件已交由检察院审理处理,检察院则有权自主决定启动与此相关且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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