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取保候审押金去哪里办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规定,作为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一的保证金,其缴纳义务人应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由其亲自提出或自行缴纳。待取保候审期届满之后,上述人员有权向原作出审批决定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请求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尽管具体的办理流程在不同地区及不同司法机构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供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保证金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原决定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退款手续的办理。若涉及跨地域的取保候审案件,则可能需要前往原决定机关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进行相应的退款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退取保候审押金是要逮捕了吗
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然无事。在取保候审阶段,若申请人已收到保证金的退还,仅仅代表着取保候审程序已经终止。
然而,案件是否已正式结案还需要等待相关执法部门的终极裁定,而非仅以保证金的退还作为判定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载明的第68条中的明确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其本人交纳专用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在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决策机构提出返还该项费用的申请,并需携带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保证金收据等,前往原决策机构的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如果涉及的案件跨越了不同地区,那么申请人可能需要亲自前往原决策机构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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