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所规定,公安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措施的,然而,这其中并未明确指出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撑。此条款详细列举出了六类可以进行先行拘留的具体情况,其中第(一)至(四)项内容与证据并无直接关联性,而第(五)项中所提及的“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同样也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具备相关证据。因此,即便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只要满足上述条款中所列出的任何一种情形,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证据就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倘若案件未获充足的确凿证据支持,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最长为37天的刑事拘留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在期限届满后需立即释放该嫌疑人。相反地,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公安部门拥有权力变更当初所采取的羁押手段,从而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其他更为安全、严密的场所接受升级版的监管和看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侦查机关实则于特定情形之下享有对涉嫌犯罪之人实施强制留置的权力,无需对其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此款法律条文中详细列举出六类可以引用的法定情境,前四个项目实际上并无直接关联到任何与证据相关的内容;而在第五项规定中虽然提到了“意图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然而却并未明确提出对于证据的具体要求。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即便在证据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侦查机关仍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强制留置的权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