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立案之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其能否被撤销还需综合考量实际案情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适用取保候审之情形,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等。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且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所减轻甚至无需再进行羁押,那么依照法定程序,取保候审措施便可依法予以撤销。因此,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立案后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确实有可能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立案后取保候审还能申请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启动案件的立案程序并不妨碍相关人员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通常贯穿于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审理三个环节之中。与此同时,立案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渠道,对各类案源文件进行管辖范围内的初步审查,进而决定将案源作为正式案件处理并展开侦查或审判程序。因此,当案件处于立案阶段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例如,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形,均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已经正式立案并已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其是否有撤销的可能性,要视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定规定而定。依据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或者虽然可能面临严重刑罚但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这些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并且随着案件情况的发展,其所应承担的刑罚有所减轻甚至无需继续羁押,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们的取保候审措施便可依法予以撤销。简单来说,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取保候审措施确实存在着被撤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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