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若公检机关于执行拘留期限内(即24小时内)发现某被羁押之人实无拘留必要,应即时解除对其的羁押,并同时颁发释放凭证用以证明其已获释。由此可见,如若在实施刑事拘留过程中发现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撑拘留行为,从而导致被拘禁者本无需继续受羁押,那么,公检机构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启动释放程序,将被拘留者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证据条件有哪些
在对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时,所需要满足的证据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必须存在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人员确实犯下了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很可能达到应处以徒刑及其以上刑罚的程度;最后,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防止可能出现的证据遗失等问题,还必须具备对该人实施逮捕的必要性。而这些条件往往意味着警方已经收集到足够的初步证据,足以怀疑涉案人员涉嫌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不对其实施拘留措施,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工作或者导致关键证据的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条款,即第八十六条,当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在执行拘留期限之内,也就是在24小时之内,发觉某人其实并不需要进行拘留时,他们应当立即撤销对该人的拘留,并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来证实其已获得自由。这充分表明,假如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发现相关证据无法支持拘留的决定,以至于被拘留者实际上不需要继续受到羁押,那么,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就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启动释放程序,将被拘留者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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