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会处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阶段,各项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的工作均不得中止。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应免于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即将期满的情况,必须对其立即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采取该强制措施者本人及其对应的相关单位进行正式通报。因此,取保候审程序启动之后,相关执法机构将持续推进案件办理工作直到最终做出对应的处置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后会不会突然被带走
取保候审期间,如被取保候审人员出现蓄意再次触犯法律或对受害者、检举人、控告人加以恶毒报复等严重情节,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重新逮捕。逮捕的决定权归属于检察院,其将依据公安机关提交关于逮捕请求的案件材料进行深入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决策——批准逮捕或是驳回请求。办理此一手续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自行申请,同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只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即可完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在取保候审阶段的案件,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中止。如果在案件处理进程中发现有必要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形,那么必须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采取此项强制措施的个人及相应的关联单位进行正式的通报。因此,自取保候审程序启动之日起,相关执法机构将会持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直至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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