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几天有没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拘留某人,并认为该人需被捕,那么应在拘留执行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阅与批准。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天。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几天能给存东西
在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程序之后,若确实存在必要需求,犯罪嫌疑人家属仍有权利传送物品给他们,但必须注意的是,此过程中并不允许家属进行会见嫌疑人或被告的活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这类会见权利仅可委托特定的律师代表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如遇公安机关经决策对某某人员实施了拘留措施,并且判断该人员有逮捕必要性,应于拘留执行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其提请至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查及批准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及批准的时限可以适度地延长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提交审查及批准的时限甚至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设定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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