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没有二十几天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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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37天。其中,公安机关在拘留后,如果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应在3天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如果情况特殊,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 检察院需要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通知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拘留有没有二十几天的

一、刑事拘留有没有二十几天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二十多天之久。

通常情况下,非法拘禁的期限一般限定为三日内;

若遇特殊情况,则可延长至一至四日不等。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之后,如认为其需要进一步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的审批时间可延长至一至四日。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更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对于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可达37天,其中公安机关拘留后认为需逮捕的,应在3天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至30天。 检察院应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 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天。 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通知检察院。 对于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二、刑事拘留期限是什么

刑罚拘禁期间37日的规定是规范性的,实际拘禁时间将根据案件的详实情况来进行具体判定。

若涉及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则拘禁期约莫在14日内便可结束。

然而,针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与团伙进行恶性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拘禁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多久判决生效

作为判决生效之前必不可少的一步,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其前置阶段。刑事拘留,这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其期限通常不会超过37日。当从刑事拘留过渡为判决生效之时,需要经历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检察院的严格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严谨审判等一系列繁琐而严谨的程序。事例的复杂性和证据的充分程度等因素都将对整个过程产生深远影响,时间跨度差异亦由此而来。针对较为简洁的事例,判决生效的时间可能在短短数月内便宣告结束;然而对于复杂事例而言,所需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甚至需要更久。通常来说,普通程序的一审审期设置在两个月,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遇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法院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至于上诉事例,其审限设定通常为两个月。但是,倘若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同样可以经过许可进一步延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可达37天,其中公安机关拘留后认为需逮捕的,应在3天内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至30天。 检察院应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捕。 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天。 不批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通知检察院。 对于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应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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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入所当日执行到第二日为一日。
第四十六条 被拘留人员会见
(一)会见对象:被拘留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和单位负责人凭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可以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二)会见时间:星期一、三、五的上午
9:001
1:
00,下午
2:30
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会见;
(三)会见次数:每个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只允许与近亲属会见一次。会见前必须在会见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会见。每次会见不超过10分钟,会见人员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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