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者,其主要的请求机构往往为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第六十七条法律条款,我们可知,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亦或是公安机关,均有权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在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承担着提起公诉以及监督侦查与审判活动的重要职责,因此,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问题上,人民检察院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请求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起诉时间有何规定
并未设定确切的期限要求。只要刑事调查程序得以顺利完成,有关部门经审慎考量认为案件的各项证据扎实且充足,足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行为作出划定为罪行的确切判断,便可将此案转交至检察院展开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慎细致的审查过后,检察院有权将该案件递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关于取保候审的时长,最长的期限规定为1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行使。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上述三个司法机关均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强制性的取保候审措施。身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其在提起公诉及监察侦查审判过程中所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在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环节上,检察院无疑占据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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