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能够严格恪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并未触犯第七十一条所设定的规则,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他们可凭据解除了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被退还的保证金。这就意味着,那些已经解除取保候审的被拘留者必须首先接收到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法律文件,随后按照这些通知或文件中所提供的指引,前往指定的银行进行保证金的退款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如何离开居住地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当事人可自由离开居住地。
然而,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未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当案件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裁定后,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机关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依法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于行为中严格遵从了相关法律条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完成之后,可以凭借相关部门所出具的“取保候审解除通知书”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前往相应的银行机构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此举意味着,已经成功解除取保候审状态的当事人需要首先获取正式通知或文件,并按照其提供的指引前往指定银行办理相关退还款项的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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