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案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被依法批准进行取保候审者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二则是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和危害,我们也可以进行批准;其三,当涉嫌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时,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孕妇或者正在哺育自身婴儿的妇女,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考虑批准;最后,若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案取保候审是什么条件
在此类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谓取保候审,系指涉案的犯罪嫌疑分子或被告人在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是提供相应数量的担保人后,未经司法许可不得擅自离开特定的地域限制,同时还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向相关司法机构进行汇报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再次,如果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若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允许取保候审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是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是有能力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均可取保候审;其次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刑责,但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人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并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话,同样可以考虑取保候审;最后,在案件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羁押,但是仍然没有做出判决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在保证司法程序严谨性的同时,充分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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