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通过采取保证金制度或保证人保证方式获得取保候审而得以释放的环节,通常包含如下几种具体的操作流程和阶段:首先是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环节,此工作可由涉嫌犯罪的个人、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律师等有权限之人分别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提交取保候审请求;紧接着进入到审查及批准阶段,一旦收到相关机构送达的取保候审申请文件,这一类有权限的机关便能够开始对取保候审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犯罪行为的情势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问题加以审查分析,进而基于上述的考量来决定是否准许取保候审的申请;再者,若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了批准,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向看守所发出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则会依据该通知书将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释放,同时也会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最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释放被逮捕的人员或者变更逮捕措施之后,必须要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于其对后续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需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例如定期汇报自己的行踪、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活动范围等等,并且还要接受公安机关的持续监督和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看守所取保候审最长多久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明确的最长时间限制,即分别为十二个月和六个月。在此期间内,相关部门不能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流程。同时,一旦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相应措施,并及时向被采取措施者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程序的严谨实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申请人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取保候审请求;其次,相关检察机关在对申请人的身份、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之后,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看守所释放嫌疑人,同时也会明确告知其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还需要及时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最后,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定期汇报自己的行踪、限制自身的活动范围,并且要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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