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病吗
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得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公平、公正的审判,并尽可能避免由于长期拘禁所可能引发的不必要的身体上的束缚以及心理上的负担。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要求,取保候审仅适用于特定的案件类型,其中便包含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等情况。因此,倘若某人因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并且满足其他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那么他/她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非代表着“患病”,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与状况来判断是否适宜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有病收监口吗
关于究竟何种类型的疾病属于收监禁忌范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此进行详细且具体的规定。
然而,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关案件审理机构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在此过程中,若被羁押者存在严重疾病并且亟需入狱接受治疗的情况时,其家属或代理人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请求对该名被羁押者实施监外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患有严重疾病的被羁押者都能够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他们还必须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定条件,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方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
以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为例,如果他们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他们就具备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资格。对于因病必须保外就医的被羁押者而言,他们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在交付执行之前,由法院负责决定是否对该名被羁押者实施暂予监外执行。而在交付执行之后,则由监狱方面提出书面意见,上报至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作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设定的一项关键性制度,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刑事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能够享有适当且合法的权利保护,并最大程度地减轻因非法拘留所引发的身心压力与负担。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特定状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正在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等情形,只要其行为对社会不会构成任何危害,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这类情形可能构成了法定的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但并不代表只要有病患存在就必然会自动适用取保候审,而必须要结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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