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当检察机关在详细审察公安部门递交的案件并得出不批捕的结论时,有一系列严谨且详尽的程序需要依循,具体步骤如下所述:首先,检察机关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安部门阐述不予批捕的原因;其次,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应同时告知公安部门进行相关补充侦查工作;再者,公安部门在收到不批捕的决定书之后,必须立即终止实施逮捕行动;接下来,公安部门应按照检察机关的指示进行补充侦查,并在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后重新提交申请批捕的报告;最后,检察机关会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予以批捕,公安部门应立即执行逮捕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到期会怎样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责任及时对相关人员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提起公诉的决定。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且并无其他法律所认可的理由存在,那么通常情况下,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然而,具体的执行方式还需要依据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检察机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进行审理研判之后,倘若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裁定,应对此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公安机构,并且需要详尽地陈述其原因。假如在深入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必要的话,应当指导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补充侦查工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公安机关应立即终止实施逮捕行为,并按照检察机构的指示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待补充侦查完毕后,再行提出新的逮捕申请。检察机构会对此进行再度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公安机关则应严格执行相关措施,并向检察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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