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触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对象为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具体条件如下:首先,如果这些人员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性较高;其次,若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况且有利于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该措施;再者,在特殊人群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群体中,若能保证他们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威胁,同样可以进行取保候审。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需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接触取保候审需要录口供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口头陈述。这是为了深入调查取证,判断涉案人员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等信息,以及对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真实、确凿和充分进行核实。
同时,对于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接到传唤时,应当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到并接受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多项规定,具体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是指各类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不论其所涉罪名性质如何。要符合以下特定的条件:首先是可能面临到诸如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其次是虽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但是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现实威胁的;再次是针对一些特殊群体,例如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中的妇女等,只要能够确保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可以考虑采取这一措施;最后是对于那些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的当事人,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将承担起执行取保候审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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