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若在司法程序中,公民于刑事拘留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以终止刑事责任的追究,则这类公民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此,若在刑事拘留事件发生后,相关的司法机关正式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决定,亦或是审判结果认定无罪并终止调查刑事责任,并且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拘留措施既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拘留期限也超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限,那么,这些公民便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后可以再拘留吗
一蹴而就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凡属执行行政拘留方面的人员,皆须在拘留所内接受此类惩戒。值得强调的是,若某位被拘留者的行政拘留一旦期满,那么拘留所应将解除拘留证明书颁发给其本人,并于规定时间准时释放。至于行政拘留期间,最高时限仅为20天。
然而,刑事拘留的严格程度更高,其期限通常不得超过37天。原因在于,倘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嫌疑人,应于拘留之日起的第3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明确阐释,公民若在经过刑事拘留阶段后,所涉案件得以撤销、不起诉,抑或是判定为无罪并终止刑事责任的追查过程为止,并且在此期间该拘留措施已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那么此类主体就享有向国家申请赔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