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对于决定是否需要提供保证金以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及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均需由作出决定的司法机构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考量与评估后方可确定。因此,针对放火罪这一特定犯罪行为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固定的数值。若需明确具体的保证金数额,则应由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依据上述各项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放火罪取保候审符规定吗
在关于放火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被准许取保候审,需要视乎他们是否具备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列出的相关法定条件。
根据该法律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由法院独立地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只要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并非累犯,那么就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即便是涉及到放火罪这样严重的罪行,也依然有机会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法律权威性明确强调,在确定保障性羁押措施所需缴纳之保证金数额时,须紧密结合案件的性质特征、社会危害程度、预计量刑以及涉案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的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统合考量。关于放火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保证金数额,并无固定的标准可供遵循,而应由负责审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以公正、合理为原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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