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示,公安机关实施任何形式之拘留行为,均需出具拘捕令且必须于获得批准逮捕前立即将被拘留者移交看守所关押,不得延迟至逾越24小时之界定时间。除非适逢无法联系到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情形,导致无法及时通知家属,方可酌情延迟通知时限,但无论如何,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至多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之亲属。若此类妨碍侦查情形得以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正常的通知程序,即刻通知被拘留人之亲属。此项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刑事拘留进入看守所的具体惩处措施,而仅对拘留程序及通知家属的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实际的处罚措施往往取决于被拘留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条款。因此,对于刑事拘留进入看守所的处罚,我们需要结合被拘留人的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全面深入的综合性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进看守所会判刑吗
刑拘并非必定导致判刑。刑拘乃是一项刑事侦查方面的强制性举措,与最终是否被法院判处有罪并无必然关联。通常情况下,当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仍需继续展开深入侦查工作。若侦查人员发现的确无犯罪实情的,将立即解除对其的刑事拘留。具体而言,1、在侦查过程之中或侦查工作完成之后,倘若侦查机构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便可依法决定撤销此案;
2、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若公诉机关亦认为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便可作出不起诉的裁决;
3、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法庭若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便可宣布被告人无罪或者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部门执行拘留指令之后,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将被拘留者迅速移转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尽早通知相关亲属,除非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进行通知。然而,此法条只是对拘留进看守所的程序性规定,并未明确表示进看守所以后的实质惩罚措施,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事实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综合性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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