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严格规定,以下是构成行贿罪并须进行立案处理的几种情况:首先,就是为了私利而向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其次,在多元化的经济交流环境中,若行为执行者超出了法律规定,在此过程中馈赠财物给相关的政府官员,且其数额大小已超过了法律限定;再者,如果行为执行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名义回拨费用和提供手续费等方式,向政府工作人员提供财产瓜分,而且这已经到了需要立案处理的程度。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被判定存在行贿行为,并且其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
行贿罪的刑法规则如下:针对个体犯罪者而言,若其所涉及的行贿金额达到人民币三万元或以上的标准,即可被定罪量刑。
然而,当行贿金额介于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时,即便行为人向超过三位人员实施行贿行为,抑或是用本应属于合法收入的财产进行行贿活动,均可据此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
此外,针对法人组织的行贿罪来说,其定罪标准为行贿金额需达至人民币二十万元或以上。若该法人组织的行贿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且此种行为是为了获取不法经济利益,或者向超过三位人员实施行贿活动,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款之规定,行贿罪的相关立案依据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以牟取非法或不当利益者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行贿;超越合法经济往来之范畴对国家公务人员赠予财物;以及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回扣、手续费等。只要行为人行贿之举动触犯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满足法定立案标准,将按法例对其展开深入调查,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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