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年怎么还找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间不可超出十二个月。在此期限内,若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任务并未遭遇任何阻碍,同时也没有发现应该释放被告人或撤销起诉行为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尚未趋近尾声,那么被取保候审人就应当继续恪守相关的约束条件。然而,倘若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上限,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通告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倘若您在取保候审一年后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约束条件,那么可能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任务尚未完全结束;2.虽然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任务已经完成,但是法院尚未做出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生效;3.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到期,但是法院尚未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4.还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导致取保候审期限得以延长。如果您认为自己不再需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约束条件,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及解释。如果执行机关拒绝解除取保候审,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一年了我该找谁
您已被取保候审超过一年之久且尚未收到相关通知,建议您联系公安部门了解情况或等待进一步消息。请注意,因取保候审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于取保候审期限期满之前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性措施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若于期限届满时案件尚未审结、判决效力亦未确定,也或者未有法定情形出现时,法庭并未宣布解除对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则被告人应持续严格地服从并遵守规定的约束条件。若被告人认为其已不再需要遵守这些条件,可以向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并请求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遭到拒绝,被告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