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可进行庭外和解,当事人亦可在宣告判决之前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或撤销原告诉讼之请求。鉴于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上自诉案件这一类别,若自诉方愿意,其有权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撤回对被告的指控。然而,倘若该案件涉及到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法院有可能会对撤诉权加以限制,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免受侵害。因此,能否撤诉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危险驾驶罪能判刑么
在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若引发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则此类犯罪者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并进行相应的刑事审判。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下此类罪行者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此类事件已经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之一的,那么其刑期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倘若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危险驾驶罪行,且因为故意逃避责任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那么其刑期将被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及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宣告之前,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或者选择撤诉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类自诉案件而言,原则上是允许自诉人行使撤诉权利的。但是,如果该案件涉及到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重大权益,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法院有可能会对撤诉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因此,能否成功撤诉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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