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以和解吗现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在涉及公开指控的刑事案件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之人诚挚的意识到了其自身的错误,并通过向受害人作出经济补偿、表达深切歉意以及其他一系列的行动来获取受害者的谅解,且受害者亦自愿与之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可自行协商解决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也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将不适用于本章节所规定的和解程序。因此,关于刑事拘留能否进行和解这一问题,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了上述和解的必要条件,并且在过去五年内未曾有过故意犯罪的行为,那么他们便有资格适用和解程序。反之,如果他们并不符合和解的条件,或者存在故意犯罪的历史记录,那么就无法适用和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拘留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确实如此,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具有显著区别。仅当某人经由法庭判定其有罪且遭受了刑事处罚时,他/她的相关信息才会被记录于个人档案。如果未曾面临刑事处罚或定罪,仅仅是经历过刑事拘留的话,实际上还是可以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并非犯罪行为,因此即便当事人在公安机构留存有刑事拘留的历史记录,对于申请无犯罪证明的过程并不会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要知道,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而非实质性的惩罚。只要能够证实案件与被拘留者之间毫无关联,那么在证明文件中便不会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如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真心诚意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补偿并向其道歉,进而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并最终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都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自发性协商加以解决。然而在此过程中需注意的是,如果嫌疑人在最近的五年内曾经犯过故意罪行,那么便不再适用于该和解程序。综上所述,能否进行刑事拘留阶段的和解,将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和解的相关条件以及他是否曾有故意犯罪的前科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