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15天流程怎么走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刑事拘留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在实施刑事拘留行为之际,公安机关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其次,在完成拘留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再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无法通知到被拘留者家属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最后,若通知家属可能会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则应在相关阻碍因素消除后尽快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以上流程均为现行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并适用于所有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处理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15天会有消息吗
如果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位人士进行拘留15天的处罚,通常情况下,他们会在拘留决定作出后的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士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发出通知。
然而,若涉及刑事案件,那么相关部门应该在拘留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将拘留的事实以及相关信息通报给被拘留者的亲属。如果存在妨碍调查的紧急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也应尽快被告知。
此外,拘留所在接收被拘留者时,也需告知其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及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程序与流程具体如下: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动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员出示拘留证,并且在拘留完成后需立刻押解犯罪嫌疑人抵达当地看守所,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在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家属,但若遇到像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等特殊状况时则不受此限制。一旦有关妨碍侦查事务的因素得到妥善处理,应当立即将其告知家属。以上法律条款严格适用于所有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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