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监外执行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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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罪犯可申请监外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者;2.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且不构成社会危害者。但可能危害社会或有自伤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建议,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危险驾驶罪监外执行的情形

一、危险驾驶罪监外执行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符合特定条件者可申请监外执行,其中,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况如下:首先,如果罪犯病情严重,且已被认定为必须保外就医,那么就可以得到批准,这包括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其需要外部帮助去接受治疗的人。其次,怀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由于其特殊身份,也可以被允许申请保外就医,但须经过相关机构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最后,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罪犯,只要他们的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的罪犯,或者是那些有自我伤害或自残倾向的罪犯,则不被允许进行保外就医。此外,在罪犯被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属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而在交付执行之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然后上报给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危险驾驶罪监外执行几年

对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刑罚处置,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严格规定,司法机关有可能依法判处当事人拘役作为刑罚手段,同时处以罚金的附加惩罚。而针对监外执行这一特殊的执行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缓刑,则是由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作出裁决其无需在监狱中服刑,而是可以在社区环境中接受刑罚监管的一种制度安排。若被判定适用缓刑,其刑期通常在3年到5年间浮动。然而,关于是否应当适用监外执行以及具体的刑期长短,都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罪犯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进行全面评估和慎重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于符合以下各种特定情况之一的犯罪人员,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在监牢外执行的机会:1.存在严重身体健康问题,需要保外就医诊治的人士;2.现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间的女性犯罪者;3.生活无法完全自主自理,同时也不具备对社会造成直接危害能力的囚犯。然而,对于那些可能会给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威胁甚至具有自残倾向的罪犯,则被严格禁止实施保外就医的措施。在执行之前,这类决策权归属于负责审判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在罪犯被收押之后,监狱或看守所将据此提出相应的保外就医建议,然后经过省级以上监狱行政主管机构或者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严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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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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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谁来执行收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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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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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 谁来执行收监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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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收监人员能否再次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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