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即将坐牢吗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必经的强制措施,它常常出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陷囹圄之际,为的就是确保诉讼步骤得以有序开展,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取保候审者的切身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举措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的。根据该条款,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然而,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牢狱之灾。相反,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他们能继续参与诉讼进程,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若在此期间,司法机构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限制。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环,它无法替代最终的法律裁决。至于是否会坐牢,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构的最终判决来做出判断。若被判有罪且需服刑,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能需要入狱服刑;反之,若被判缓刑或罚款等其他刑罚,则可能无需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即将入狱怎么办
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若其最终被判处了徒刑以上的重型罪行,且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时,则看守所将会依律承担起代为执行为其缓期执行的职责;但如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判决的剩余刑期超过了三个月,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将其移交至监狱进行实体性的刑罚执行工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他们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倘若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话,看守所便会依法代为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因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如果刑期三个月以上,由公安机关移交监狱执行刑罚。
取保候审,乃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范的一种法律程序,其宗旨在于保障涉嫌违法犯罪者或者被告在此期间得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并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稳定地进行。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限为12个自然月,该期限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最终追究法律责任的裁决。同时,这一手段也不能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以及涉案人员是否要面临服役的危险局面。然而,若法院判定被告确实具有违法行为,并且判处有期徒刑等不符合缓刑条件的监禁刑罚,那么,辩护人就必须接受服刑处罚;反之,若法院判定被告无罪或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罚,那么,被告人将可以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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