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取保候审是结案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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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取保候审是一种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逃避法律责任的强制措施,但它不代表案件终结。若侦查中发现嫌疑人无须负刑责,应撤销案件并释放嫌疑人,此时案件才算解决。若取保候审后案件仍处于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案件则未终结。因此,盗窃案是否结案取决于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只有案件被撤销,嫌疑人才获释,案件才算解决。
盗窃取保候审是结案了吗

一、盗窃取保候审是结案了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我们可以得知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环节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不会逃避法律责任,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代表着案件已经得到了最终的解决,而仅仅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则应立即撤销案件,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并通知最初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就意味着,一旦案件被撤销,犯罪嫌疑人便会获得自由,这通常也被视为案件的终结。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取保候审,但是案件仍然处于侦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那么该案件尚未得到最终的解决。因此,对于盗窃案而言,其是否已结案需视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而定。若犯罪嫌疑人虽被取保候审,但案件仍在持续推进,那么该案件尚未得到最终的解决;反之,若案件被撤销,那么该案件便已经得到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盗窃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相应条件,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都可申请进行取保候审。以下便是刑事诉讼法中对取保候审所设定的具体条件: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则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待遇;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系正处于哺乳期内的母亲,或者是孕妇,由于她们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因此也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待遇;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是案件仍然处在调查阶段,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待遇;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较为轻微的刑罚,例如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那么同样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待遇;

最后,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如果经过评估认为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也可以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的待遇。综上所述,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便有资格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及第一百六十三款之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一项保障嫌犯或被告人不再规避司法惩处义务之强制性措施,然而此并非意味着本案已告终结。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则应依法撤销案件并释放相关人员,方能视为该案得到妥善解决。反之,若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案件仍然处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等环节之中,那么可以明确地说,该案尚未结束。因此,对于盗窃案件而言,其是否已经结案,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的处理结果。唯有当案件被依法撤销,相关人员得以获得自由,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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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10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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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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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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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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