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不会提前收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第七十九条内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相较于刑期而言,其最大的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之久。然而,倘若在此期间经审查考量,确认此笔案件似乎并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达到了法定的最长期限,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换言之,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证实为不成立,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走完,那么取保候审的措施便应该被解除,而非提前将其收押入狱。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提前收监,除非是出现了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会不会留案底
在法律制度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记录。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取保候审的实行对于被采取者而言并无显著影响;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判定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那么他们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时限可达12个月。如果在这段时间范围内没有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责的必要或者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应当立即解除对他们的取保候审程序。这种司法手段本身并不会导致被扣押者的提前收监,仅在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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