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广泛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受羁押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判工作,并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被判处管制、拘役乃至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定情形。然而,关于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被免予起诉的问题,则需视具体案情而定。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例如第十六条所列举的内容,均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倘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免予起诉。是否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作出裁决。若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即便犯罪嫌疑人曾被取保候审,仍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后还会批捕人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被准许保释之后依然有可能针对当事人实施批准逮捕。
保释又称取保候审,是指经过侦查部门内部许可,要求嫌疑犯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签署具有担保履约性质的保证书,确保他们不会逃避司法追诉或干扰调查工作,并且在接到传唤时能够及时赶到指定地点参与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主要应用对象为涉嫌犯罪程度相对较轻、无需进行监禁和逮捕,但是需对其行动自由施加适当限制的被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是否会批捕当事人与当事人有没有获得取保没有必须联系,检察机关做出批捕的决定,应当是根据犯罪事实认定的结果,并不能因为取保就不予以批捕。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只是一种交纳一定的罚款来暂时获得自由的办法,并不代表犯罪行为的调查终结。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必要的强制性保障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可能会遭受到较轻微刑罚制裁且并未产生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取保候审这一举措本身并不能够直接影响到检方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等多个方面的考量,而最终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权力仍然属于检察院。在某些情况下,若嫌疑人员没有犯罪行为或者其行为已经满足了法定的不起诉条件,那么即便这些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待遇,也不能保证检察院会放弃追究他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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