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由哪里处理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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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职务侵占罪由哪里处理决定

一、职务侵占罪由哪里处理决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其诉讼事宜应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在职员工若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将面临刑事追责,具体刑罚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将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由哪个部门追究

在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作为责任部门拥有直接管辖权

因此,被害者可选择向当地的公安机构提交相关报案材料,并交由职务侵占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接手展开全面调查工作。

关于“职务侵占罪”,其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员工,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侵占罪原意系指公司、企业或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其本职职权的过程中,擅自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所在单位的公私财产。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此类犯罪活动的涉案人,应当依照相应金额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刑罚处罚,包括适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适当罚金;如果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所有涉及此种罪行的案件,都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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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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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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