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要指在大公司内部因业务需要而产生的分支部门,例如,众所周知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皆属于此类范畴。
2、若此分支机构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合法设立并取得了相应的营业执照,那么它便具备了独立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同时,也可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3、然而,若该分支机构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立或者尚未获得营业执照,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应将其总公司视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4、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大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的分行、支行,亦或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而言,它们仅能以自身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安排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以及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然而,保险公司并无义务必须按此层次依次设立所有分支机构。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计划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展开业务,则应优先考虑设立分公司作为最基层的机构。
此外,保险公司亦可不按上述规定中所指明的层级层次逐级管辖和治理下属分支机构。与此同时,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也被禁止再对其他任何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依照法律规定合法设立且获得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拥有独立于其总公司的诉讼当事人身份,从而有资格和总公司一起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相关诉讼程序中来。然而,如果该分支机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设立或者没有获取到相应的营业执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将是唯一具有诉讼当事人身份的实体。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以及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等机构只能以它们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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