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的保险赔不赔
关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仅对涉及的交强险部分负责理赔,而对于商业险部分则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肇事逃逸明确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范畴。当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时,只要该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受害方权益而设立的制度,仅适用于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特殊情况。因此,我们不能据此条款推断出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享有免赔权。
其次,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方面,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构成了无效条款。保险人无权依据此种理由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肇事逃逸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国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交通事故已经明确发生时,肇事人员有意识地驾驶车辆或者干脆丢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认为自身与此次事故无关,也可能选择驾驶事故车辆迅速逸走;再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或是无证驾驶等情况,在报警之后未遵守原地听从指挥的义务,反而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在后续返回的;接着,即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尽快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但在未曾报警且未告知相关情况之下就自行离开了医院,这种情况同样被视为肇事逃逸;最后,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意躲避调查或者自行逃离现场,不愿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另外,如果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并且未支付给对方足够的赔偿金,交通事故当事人却未留下任何个人真实的信息,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强行离开现场的重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如若出现肇事逃逸情况,保险公司将仅对交强险项目中的理赔部分予以承担,而对于商业险项目,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任何形式上的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24条明文规定,可向救助基金申请先行垫付,然而这并不能被解释成保险公司拥有某种程度上的免赔权。关于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逃逸行为只会对事故发生之后的责任认定产生影响,投保人只需对因逃逸行为所引发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以逃逸作为理由,拒绝履行全部赔偿义务,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违背了公平、诚信以及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构成了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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