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后,肇事者得到了受害人家属所出具的谅解书,也无法完全避免诉讼程序的启动。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这类情况中,即使受害人家属愿意原谅肇事者,甚至予以书面谅解,但这并不足以使检察院免除对该案件提起公诉的责任。当然,若法院判定肇事者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且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检察院便可决定不起诉处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撞死人赔钱还要坐牢吗
在分析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若造成一人死亡且驾驶员对此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抑或是导致三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并负有事故同等责任者,则可能被视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情况下,即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仍须承担刑事责任,即面临入狱服刑之风险;
然而,如果驾驶员仅对上述死亡事件负有次要责任,而受害方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在依法承担完民事赔偿责任之后,便无需再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面临入狱服刑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交通意外酿成了生命的凋零,肇事者也不能依赖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信来避开所有法律纠纷。在此类涉及人身伤害的严重交通事故中,尽管家属可能会以书面形式表达谅解之情,但是检察机关仍然有责任对其提起公诉。然而,要是经过法官的认真审查和判断,发现肇事者的行为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考虑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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