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达成谅解还会追究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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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刑事案件中,若双方协商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且犯罪情节较轻,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 (二)和解后,若犯罪情节严重,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案件不可撤销,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自诉案件中,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自诉人有权撤诉。
刑事案件达成谅解还会追究吗

一、刑事案件达成谅解还会追究吗

(一)在刑事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和解,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且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低,那么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在刑事案件和解之后,尽管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书,但是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仍需承当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该案仍不可撤销

然而,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可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等宽大处理措施。

(三)针对自诉案件,若双方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有权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二、刑事案件达到几百万会坐牢吗

在处理金额高达100万元的刑事案件时,具体的量刑期限取决于罪犯所采取的行动性质。例如,如果涉及到受贿罪行的话,我们相应的惩处应该是给予犯罪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于终身监禁。由于涉案金额达到了100万元,所以这也被视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在刑事案件的实践处理过程中,倘若涉案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共识,并签订具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书,同时该犯罪行为的恶性程度相对较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做出不予起诉的判决。(二)即便在和解完成之后,如果被认定为重大犯罪行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审理程序会因此而被撤销,但是,被告人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三)在自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法院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自诉人有权选择撤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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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谅解书还能追究吗
在司法实践中,谅解书并不会剥夺法律的追诉权,但它可能会影响追责的程度。谅解书表明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意愿,法庭在量刑时通常会将其作为减轻罪责的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原案件的处理存在重大错误或违规行为,法律仍然可以重启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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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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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砍人了,对方不追究,派出所还追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拿刀砍人了,对方不追究,派出所还追究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刑事和解程序,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决定。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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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谅解书还能反悔吗?
1、若是民事赔偿部分,在签了谅解书之后,要是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那么通常来说对民事赔偿部分是不能反悔的。2、刑事方面,因为这涉及到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是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所以签了谅解书,也不存在反不反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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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达到多少金额可能被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究,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应当立案追究。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图案、色彩,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应当立案。所谓“作废的信用卡”:1,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采取印刷、描绘。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对于本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2。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行为人实施“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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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多少金额可能被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追究,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法条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应当立案追究。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图案、色彩,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应当立案。所谓“作废的信用卡”:1,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采取印刷、描绘。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对于本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2。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行为人实施“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轻伤二级已经立案,双方达成和解是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经触犯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和解只是会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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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达成谅解如何判
依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奸淫幼女加重惩处。若与受害者达成谅解协议,可作减轻处罚考量。但审判综合案情评估,即便谅解,法院也会依实际情况裁决,若认定为减轻情节,会在法定幅度内从轻,且阐述理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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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果死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伤者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不能免除。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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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达成谅解如何判
依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奸淫幼女加重惩处。若与受害者达成谅解协议,可作减轻处罚考量。但审判综合案情评估,即便谅解,法院也会依实际情况裁决,若认定为减轻情节,会在法定幅度内从轻,且阐述理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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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多久不再追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奸罪多久不再追究问题解答如下, 罪不再追究的期限
一般是15年内控告有效,属于加重情形的20年内控告有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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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追不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构成犯罪,积极赔偿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不能免除。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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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达成谅解怎么判?
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是无法预测的,但是很多时候会发生交通意外,但是却发现事故的责任者逃逸的情况,这时候的判刑是会更加严重的,但是如果能够达到受害者的谅解的话,那么就可以得到缓刑,一般判刑3年到7年,但是缓刑的幅度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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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贩卖毒品应追究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应追究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三、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甲基苯丙胺等品和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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