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在夫妻离婚之后,女性无须退还男方所给予的彩礼。
然而,若该名女子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向法庭提出要求返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时,若经查证确属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则人民法院理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虽然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共同生活;
(三)男方在婚前所给予的彩礼,导致其自身生活陷入困境。
此外,由于男方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情况下,返还彩礼的金额可依据其过失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酌情进行相应调整和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后可以向前妻要抚养费吗
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依旧有权向前配偶索要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涉及到离婚后的抚养费支付问题,主要依据工资标准以及所需要抚养孩子的人数这两大要素进行衡量。在离婚以后,家庭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应按照固定月收入水平以及不确定年份收入总额之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来进行计算。若是父母双方需要共同承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相应的比例则可适度提高,但是通常情况下不能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尽管离婚意味着双方不再负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应持续承担。
另外,即便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事宜已有明确规定且已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存在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的经济收入确实无法满足抚养两名子女所需,那么也是具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大部分情况下,女方无需向男方返还彩礼。然而,假如女方因为与男方婚姻的破碎而请求归还彩礼,并且满足以下几种特定情形的话,那么法院将会给予她支持:(一)男女双方未能通过正规程序进行婚姻登记;(二)男女双方虽有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并未实际共度生活;(三)彩礼的支付给男方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如果是由于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那么可以根据男方的过失程度以及经济状况来适当调整返还彩礼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