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转让后公章还在对方手上怎么办
针对公司在解散之后,其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的后续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会由各股东之间自行协商决定,并不会进行统一回收。
然而,对于那些并非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法人组织而言,他们需要将所持有的印章上交给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妥善保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公司由于撤销、更名或者更换新印章等原因导致原有印章不再继续使用时,必须要及时地将这些印章送交至印章制作机关进行封存或者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特殊规定来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转让后债务谁承担
当一家企业进行主体变更(譬如公司合并、拆分或者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之时,其所背负的债务往往会相应地转移至接手该业务运营的新公司来承担。这种处理方式在国内外的规范实践中均有体现,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指出,任何一家公司都必须以其所有的资产作为担保,对其所产生的债务负责。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仅需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股东则只需依照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仍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当股东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并且试图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来规避债务责任时。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公司宣告解散之际,关于公司章程与会计凭证章印如何处置这一问题,理应由股东各方审慎考虑并自由协商做出决定,并不强制回收此类印章。至于未注册为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则应主动将其所持有的印章移交至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妥善保存。当企业面临撤销、更名或者更换印章的情况时,原有的印章务必及时送交至制作机关进行封存或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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