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卖淫罪看人数还是次数有没有法律规定
关于卖淫所涉及到的刑事责任,其判刑程度与其行为的具体次数之间并非必然存在关联性,这部分的律法规定并不详尽明了且严谨。
然而,若是组织或胁迫未满18周岁的法定成年年龄者进行卖淫活动,则应当按照以上所述的第三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从重处罚。若在前两条规定的罪行之外,还涉嫌其他诸如杀人、伤害、强奸以及绑架等严重犯罪行为,那么就必须依据数罪并罚的相关法规制度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构成条件
构成本罪所需具备的要件包括:首先,侵害的客体主要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为实际操作了介绍他人进行卖淫的事情;第三,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地意识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介绍他人卖淫的活动,且清楚明白这样的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希望或者期待这种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关于卖淫犯罪所带来的刑事责任问题上,我们需要认识到,其被判处的刑法程度并不必然与其参与的行为次数呈直接对应关系,对此,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存在,但是由于规范条款相对模糊以及认定标准的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及依循。然而,如涉及到组织或者胁迫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如果涉及到更为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等,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进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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