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剖析如下:
1.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当生产企业或经营者的财产无法满足其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缴纳罚款、罚金等多项义务的情况下,其应优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2.消费者索赔的选择权与首负责任制: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消费者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时,他们既可向销售该产品的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亦可向生产该产品的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对于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而言,他们必须遵循首负责任制,即在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应立即进行赔偿,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若该赔偿责任属于生产者的,则经营者在赔偿之后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反之,若该赔偿责任属于经营者的,则生产者在赔偿之后有权向经营者进行追偿。
3.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所售卖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却仍然进行销售,那么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金。
此外,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人民币的话,则应按照一千元人民币计算。但需注意的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存在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瑕疵,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七十五是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发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存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下,除了按照该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之外,还有下列几种情况需要做进一步处理:
首先,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管辖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实行的罚款将会处于他们在上一个年度里从所在单位所获得的收入1倍到10倍之间,其次,如果出现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等情况,那么本条的规定将不会适用。
然而,若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列出的情节,则无需遵循上述规定进行仅针对责任人的罚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剖析,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当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财产无法同时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罚款之时,他们应该优先解决损害赔偿的问题。其次,消费者有权利自主决定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提出索赔请求,责任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赔偿,并且还有权向实际的责任方进行追偿。最后,如果食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明知道存在问题却仍然进行销售的情况,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实际损失的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然而,食品标签、说明书上的非误导性瑕疵并不在此范围之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