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时会有单独的判决书吗
在未持有判决书的情况下请求强制执行,经法院依法审查批准后将立即启动实施执行程序。待完成全部执行事务之后,法院会向本次执行中的各方当事人分别送达结案通知书。
同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相关卷宗材料将会被妥善保存数十年之久,以便日后进行查阅和参考。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拥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处理等多种执行手段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法院执行时生活必需品有哪些
为维持满足日常生活所必备的各式生活必需品,此项必要物资的定额通常囊括如下几类:
首先是继续居住于此的被执行人及和他共同生活的亲属所需要的那部分住房面积;
其次是被执行人及其所负担抚养的家庭成员的服装、家具、厨房用具、餐盘等任何家庭生活中不能缺失的用品;
第三是那些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适应或是被用来接受教育、培训的物品。例如,针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来讲,他们可能需要使用手扶拖拉机、电机、水泵这样的设备;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他们的小型机械、设备便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某个人的职业身份本身就是农民,那么他的家庭成员需要六个月的口粮来维持基本生存;继续来看,如果被执行人或其家属需要医疗救治,比如配备必要的医药器械,或者治疗身体残疾所需的义肢、眼镜等辅助装备;
最后我们要提到的是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关的纪念物品,这些都属于被执行的范畴,如婚姻纪念品、光荣证书、勋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未持有判决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机构的行政审批,获准执行该项法律文件。然而,在执行完毕且所有相关方收到结案通知之后,判决书将会作为司法档案材料被完整地保存在法院里长达数十年之久,以便后续查询和审核。在此期间,法院保留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卖等处分措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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