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险公司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原告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详细完备的起诉书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证据材料;
其次,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原告提交的文件与资料后,会进行严格且细致的审查;紧接着,一旦人民法院作出了受理决定并且正式立案,原告便可以开始进入诉讼程序;
第四步,从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那一刻算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会把原告的起诉书副本以邮件或信件形式发送给被告,同时告知被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回应;
第五步,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后,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应;
最后,经过开庭审理、调解或者判决等环节,整个诉讼过程就此结束。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被追尾对方全责不报保险
如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方负有全部责任而未能进行保险理赔,当事人可根据相关法规向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请求。
依据法律规定,当机动车辆产生交通意外引起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保险公司的详细流程如下:首先,原告必须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经由法院审核通过并予以正式收案。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将起诉书及其附属文件副本分发给被告,并且明确要求被告在接收到副本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应。此后,整个案件便进入到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解以及最终作出判决等多个步骤。当上述所有程序均已完成,此起诉讼便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