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方逃逸找不到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关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仅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承担交强险的理赔责任,而对于商业险部分则不予赔偿。
首先,就交强险而言,现行法律架构中并未将肇事逃逸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当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时,只要该机动车已参加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便应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给予赔偿。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了由救助基金代为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无疑是为了保护受害方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此项规定。因此,从这条法规中我们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享有免赔权的结论。
其次,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构成了无效条款。保险人无权据此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方逃逸找到人怎么赔
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如果行为人有逃离现场的违规行为并最终被发现,那么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方面必须承担相关医疗费用、护理服务费用、交通费用、膳食营养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等用于治疗和康复所必需且合理的开支,同时,还需要赔偿由于伤者因无法务工而导致实际收入的减损部分。除此之外,行为人还应负责赔偿所有因此次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发生事故并承担逃逸行为之后,保险公司只会根据强制性责任险进行理赔,而商业性的保险则主张拒绝赔付。然而,在规定的强制性责任险范围内,逃逸并不被视作是一种可以免于责任的情况,需要按照规定的金额进行赔偿。至于商业性的保险部分,逃逸行为本身并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履行,只需要投保人对因逃逸所引发的额外损失负责,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