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书分为几种
关于取保候审的文书,我们可以细分为两大类:
其一即刑事诉讼范畴内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自然,另一大类便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首先,刑事诉讼范畴内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出具,用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
其次,行政诉讼领域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则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防止可能干扰诉讼进程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而发出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取保候审书上可能判管制严重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包括:
首先,负责实施该措施的是公安机关;
其次,对于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此过程中,需要确保被取保候审者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时,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区域,同时亦禁止使用任何手段干扰他人陈述事实的能力,也严禁损毁、窜供以及制造虚假证言等行为;最为重要的是,被取保候审之人需接受随传随到的要求,保持通讯畅通无阻。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员在这两个阶段内,均不可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而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士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决收容于管教、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且剥夺自由时间更长,采取放任不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强的情况;
3、应当逮捕并受审问,然而因某方面原因,如身体状况差、生活无法自理的囚犯,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待遇;
4、根据法定义务,应当逮捕,但此人正处于怀孕状态或正照顾新生儿;
5、已然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过严格的询问与审查,确认其需要被逮捕,但证据尚未充分;
6、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因其自身原因,在法定的调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未能完成整个案件审理流程,但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并无太大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文书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种是刑事诉讼决定书,该决定书通常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予以发布,旨在明确是否应当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另一种则是行政诉讼决定书,此类决定书通常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签发,其目的在于针对可能对诉讼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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