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抓同伙要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但若遇到特殊情形,则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七天。倘若公安机关在此期间内有证据证明被拘留者涉及到其他罪行,那么他们有权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出是否继续实施拘留措施的决定。若是公安机关决定对该人继续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对于其同伙的拘留期限亦将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确定。请您知晓的是,实际的拘留期限以及执行程序可能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抓错人怎么办
如若刑事拘留产生错误,理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变更。
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倘若察觉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不当之处,应及时取消或调整。当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先前被逮捕的相关人士,亦或是作出逮捕措施的变更时,必须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相关规程,在发生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其最长期限不得逾越三十个自然日;在遇到特殊情况如案件复杂等时,可以依法延长至三十七天。倘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被拘留人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或事实,则具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对原拘留期限进行顺延。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拘留期限及其具体执行程序,均有可能因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产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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