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中,我们通常所称的单位侵占罪,又被称为职务侵占罪,它主要由以下四个要素构成: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即他应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并身兼管理、支配该单位财物等重要职务;
其次,该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明确知道那属于单位的财富,他也依然企图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
再次,行为人需要实施具体的客观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占有,且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是数额较大;
最后,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单位侵占罪怎么处理
关于“单位侵占罪”,亦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类犯罪通常是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雇员通过利用职务之便,而实施的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针对此种犯罪类型,国家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此类罪犯将会面临罚款或有期徒刑等刑罚。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相应的惩罚力度也会加大。因此,员工在发现自身涉嫌侵占单位财物时,应主动归还所侵占的财物,同时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和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罪,亦称为职务侵占罪,其定罪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需具备在被害单位担任特定职务的条件,能够掌控、掌握和管理该单位的财产资源。其次,主观心态上必须具有非法侵吞公司财产的明确意图。再次,犯罪客观行为方面,行为人须通过利用职务便利这一途径,非法地占有并使用公司财产,且所涉金额须达到刑法规定的一定标准。最后,作为侵犯客体的,是受害单位对自身财产的所有权。这种犯罪往往发生于单位内部的职务行为中,对企业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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