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普通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为期三天;而在特殊情形下,例如犯罪嫌疑人行为恶劣、有逃脱或反复犯罪的倾向、且属于团伙作案等,这样的嫌疑人的拘留时限则可以依法延长到四天。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流动中进行犯罪活动、多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时间最长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会通知家属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拘留在任何性质的看守所里面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所有被拘留人员的亲属都应被告知该消息,这个告知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拘留通知后的第一时间,也就是24个小时之内完成。
然而,如果存在无法通知到亲属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暂时不通知,以避免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也就是不迟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相关规定,普通刑事拘留的时间通常为从被捕之日起算的三日。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极其恶劣、存在明显的逃避侦查或者再次犯罪的风险以及涉及到团伙作案等因素,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四日。而针对流动作案、经常性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涉及团伙作案的重点嫌疑人,拘留期限则最长可达到长达三十天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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